※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雲林縣議長黃凱,雲林縣長張麗善支持的人,藍白最愛嘴的綠電怎麼又是泛藍的被判刑呢!
: 還是小草要說他是無黨籍,結果看是誰迎接黃凱。
: 當初黃凱被交保時,雲林縣長張麗善可是出來迎接笑容滿面的阿。
說到這個案子,好笑的是
新北地院在上星期一時,裁定「本件變更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則略以:
查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二零二一號被告李建勳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
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宣判,同案其餘被告黃凱等人,則訂於同年月二
十二日十六時宣判,惟因本件卷證資料龐雜,為免訴訟進度歧異,且本案無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之期日。
所以實際上,這案本來是要分開宣判的(有兩份或以上判決書)
但因為後來似乎「良心發現」,為避免無謂的資源耗費,所以才改成一起宣判,並促成今
天的結果
看來法院也會怕預算被刪凍呢...
話說回來,具體情況是:
一、黃○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沒收。
二、李○興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三、李○勳、劉○昕、賴○文,及連○凱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月、八月、十月,除劉○昕外,均緩刑二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五十萬元、二十萬元、四十萬元,並均諭知褫奪公
權一年。
四、周○萍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併科罰金三萬元,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十萬元。
五、陳○昕、王○傑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元。
量刑說明:
本院審酌被告黃○時任雲林縣議員,應知擔任議員期間,不得就其運用其職務上之影響力
,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人員為關說、請託之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竟仍犯本案收受
賄賂罪、被告李○興身為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處長,擔任公職多年,當應知悉不能洩漏公務
上經手應秘密之文書,竟未能謹守分際,將經手之秘密洩漏與議員、被告李○勳、劉○昕
、賴○文及連○凱等人則從事綠能產業,為求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同意函,竟交付
賄賂與黃○,其等所為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損及國家法益,而被
告周○萍、陳○昕、王○傑參與本案關於洗錢之犯行,使金流不透明,造成國家查緝犯罪
受阻,並審酌被告等人素行,被告黃○、李○勳、連○凱、賴○文、周○萍於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被告黃○於偵查時即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告劉○昕、陳○昕、王
○傑自始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等人於本院自承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罪刑,並就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被告,
分別宣告褫奪公權。
李○勳、連○凱、賴○文、周○萍緩刑之說明:
被告等人五年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其等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然犯後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顯見悔意,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及
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
因此也只能說,想逃避的話,沒那麼簡單!
國民黨的日常,應該不能預料會有終結的一天(除非整股勢力被鏟除,但畢竟已經有了底
子,所以目標不大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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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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